信息中心

  •     宁津县文化馆接受全国...
  •     宁津县非遗传承人台湾...
  •     人民日报刊文批&qu...
  •     宁津多种形式促文化惠...
  •     中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
  •     宁津县文体广新局送文...
  •     “文化下乡、图书下乡...
  •      德州市文化下乡活动...
  •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通过施行

    来源:宁津县文化馆 日期:2015-06-16   阅读:6155  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 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显示器分辨率为1280×1024像素,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鲁ICP备15029232号

    文章访问总量:2771438 copyright 2015 宁津县文化馆 版权所有 宁津奇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