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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列入一类立法计划。省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经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成了部门会签。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重点工作安排,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将于7月份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的议案。
6月23日-26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文化厅组成两个专题调研组,赴济宁市、泰安、临沂、淄博进行立法调研。调研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文升、副主任委员李显升主任和省文化厅副厅长李国琳、副厅级巡视员司兆德带队,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和厅非遗处、科教法规处负责同志等参加了本次调研。
期间,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各市关于非遗保护工作总体情况汇报,并与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部分非遗保护单位、非遗传承人及社会各界进行充分座谈和交流,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实地考察了各市非遗项目和非遗基础设施情况。下一步,文化厅将根据这次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并积极做好审议准备工作,确保非遗条例顺利出台。
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工作中,认定的非遗的标准是由父子(家庭)、或师徒、或学堂等形式传承三代以上,传承时间超过100年,且要求谱系清楚、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