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去年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进行“非遗”项目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了项目名录体系,各级成立了“非遗”保护中心,设立了“非遗”保护专项基金,审批了代表性传承人,为“非遗”保护工作建立起了有效的实体机制。由于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许多方面尚需完善,笔者认为,在“传承”这一保护工作的核心环节,今后还要加强制度方面的管理规范,以促进“非遗”绵延不绝、后继有人。
强化“非遗”传承人授徒传艺的管理。“非遗”的突出特征是以人为载体,“活态”传承。因此,授徒传艺是传承工作落到实处的重中之重。目前,有的传人年老多病,日渐失去传承能力,有的因项目原因收不到徒弟,有的因发生矛盾师徒关系名存实亡,也有的传人忙于自己的经营和有偿演出不愿意或顾不上授徒传艺。对此,保护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管理规范,对每位传人的授徒传艺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要建立规范的传人授徒档案。要完善授徒传艺计划。由于“非遗”传承多是采取口传身授的师承方式,传人应根据项目的技艺特点,制定出具体的可考察的传授计划,明确授徒时间、内容以及每个阶段徒弟应掌握的技艺程度,报保护部门审核备案和监督实施。传人应责无旁贷地倾囊相授,使徒弟得到真传,努力培养出“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后续人才。要健全授徒传艺工作检查考评制度。保护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强化保护经费的导向作用。必须突出保护经费的使用重点,把传人授徒传艺工作的落实作为重要开支内容,并健全考评与补助挂钩的资金使用制度,切实发挥好保护经费的导向作用。分类制定传人授徒传艺补助标准。传人带徒弟要付出时间和精力,甚至影响了他们的经济收益。为了调动传人的积极性,应当对传人给予授徒传艺的劳务补助,补助标准应根据向非亲属徒弟传艺和向亲属传艺以及传艺的难易程度分类制定。增设徒弟学艺生活补助。尤其对难以招收到徒弟的濒危“非遗”项目,为确保后继有人,应对该项目的学艺人(徒弟)给予学艺经费补助,以吸收和鼓励有志者学有所成。同时,建立传人授徒传艺工作考评与补助挂钩制度,以调动双方的积极性。
建立完善传人任期制度和退出机制。“非遗”的“活态文化”特征,决定了传人只能是“现在进行时”,而不能搞“终身制”。因此,应尽快建立完善传人的任期制度和退出机制,以保护传人授徒传艺工作的生机和活力。建立传人任期制度,以增强传人履行传承义务的责任感,如在任期内经过评审能够顺利完成授徒任务,可续签任期合同。完善传人的退出机制。对于倾囊相授,培养出高水平甚至超越自己技艺的徒弟的传人,可通过不同方式予以奖励。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者,则应解除任期合用,取消其传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