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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来源:宁津县文化馆 日期:2012-10-16   阅读:2479  次
       

    中华文化历史悠久,博大精深。我国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既有物质形态的、有形的文化遗产,如万里长城、故宫、古代典籍等;又有通过“口传心授”等方式传承下来的、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间音乐、歌舞、武术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有形”或“无形”的形态存在,共同构成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创造并与生产生活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在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10个类别。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活态传承为主要形式,是活的遗产。它既是前辈留下的文化财富,又鲜活地扎根、活跃于民众之中,它不仅是过去,更是现在和未来,在当前社会中仍然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生命力十分坚韧,像水一样,至柔而至刚。它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广泛存在于人们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在世界几大古文明中,中华文明是唯一能够延续下来的文明体系。中华文明的传承有两个主要渠道。一个是通过经典化的文字语言记载来传承。中华典籍是记录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国珍贵典籍名录》中大量记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的传统建筑技艺是人类建筑史上独具特色的建筑体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一共收入了22种中国各地各民族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69日开幕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典籍记忆系列展”展出了国家图书馆收藏的大量与传统建筑和营造技艺相关的珍贵典籍,来自7个省市的13位当代传拓名家还将进行传拓技艺现场演示。

    另外一个渠道就是通过各民族的民间文化形式来传承。民间形式的文化是国家主流文化的重要来源,同时又是主流文化的重要传承方式。比如唐朝流行的竹枝词,就是经过诗人在民间的采风,整理之后进入官方典籍的。各种习俗更是民间文化的重要表现。比如二十四节气,在周代就已经总结形成,这是人们在农耕社会对自然的一种观察和判断,当节气加入了特定文化内涵之后,便成为习俗,传统节日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非常重要的形式。中华民族文化之所以能够传承下来,和民间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直接的关系。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传承一个民族的精神血脉和传统基因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维系一个民族的团结、保持一个民族的文化特质具有重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是我们民族的历史记忆和生命基因,是当前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文化资源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文化基础,对于延续和传承中华文脉,展现中华文化的魅力和生命力,增强文化软实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紧迫性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历史悠久,然而近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依存的环境和土壤逐渐受到破坏,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传统文化流失。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敌入侵,国力衰微,传统文化总体上不断受到冲击,“五四”运动时甚至出现了反对传统文化的思潮,还有人喊出了“砸烂孔家店”的口号,在倒洗脚水的时候把婴儿一块倒掉了。此后中国战乱不断,无暇顾及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出现缺失。

    二是片面强调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文化建设的“一手软一手硬”问题,一大批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特别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一些历史街区、民居、戏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赖的展示场所以及一大批实物资料遭到毁弃,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处于濒危状态。

    三是社会道德滑坡。当前,学校教育存在着“知书不达礼”“教书不育人”的现象;社会教育存在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缺失的现象。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对道德底线失去敬畏;一些地区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不平衡、不协调。在人们身边,令人触目惊心的社会事件屡有发生,凸显社会基本道德的缺失。

    这些现象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发展。近年来,中央越来越重视思想道德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承载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重要载体,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2005年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从2005年到2011年短短6年就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工作,人们已经形成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识。各级政府也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许多地方通过立法形式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特别是广大群众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

    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

    我国历史上一直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可以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是五千年中华文明世代绵延、薪火相传的一个重要原因。西周时期,我国已建立了采诗观风的制度。中华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中《国风》和《小雅》的一部分,就是朝廷乐师到民间采风所记录整理的民间歌谣。民国时期,中国文化界兴起了搜集、整理、研究民间文学和民俗文化的活动,郑振铎、费孝通、顾颉刚、钟敬文等一大批专家学者,为抢救和保护以民间文学、民俗为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大量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立了全国性的民间文艺研究机构和民俗学会,掀起了大规模的采风运动,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进行了广泛搜集和整理,出版了大批民间文艺和民俗学著作,特别是被誉为“文化长城”的十套“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保存了大量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2003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有利于推动保护工作,参照国际通行提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逐渐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比民族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扩展,保护领域更加广泛,保护内容更加全面。

    2005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称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一系列部署。同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物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确定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两大体系。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61日正式颁布施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自觉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保护工作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查工作全面展开

    普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056月,文化部部署了我国第一次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普查工作。据初步统计,参与这次普查的工作人员有50万人次,走访民间艺人115万人次,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多件,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

    (二)名录体系初步建立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发挥政府的权威认定和示范引导作用,调动传承主体保护的积极性。文化部确立了进入国家名录必须是省级名录、进入省级名录必须是市级名录的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逐步加快。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三批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此外,各级政府陆续公布了8566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8186项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53776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基本形成。20119月,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国家级名录项目的“退出机制”。从此,国家级名录项目将不再是“终身制”,“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将成为常态化的工作。

    (三)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基本形成

    为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文化部命名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488名,并从2008年开始,在中央转移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鼓励和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2011年起,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20096月,人事部、文化部共同授予35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称号,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对传承人队伍是巨大的激励。各地也陆续开展了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工作。目前,全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达到9564名。

    近年来,文化部门通过记录整理技艺资料、提供传习场所、资助开展传习活动、组织宣传与交流、征集并保管代表作品、建立档案等方式,积极帮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等传承活动。目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计划已经纳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验初见成效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个创举。《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在“十一五”期间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2007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命名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渔文化(象山)、晋中文化、陕北文化、潍水文化、大理白族文化、迪庆民族文化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也加大了对已设立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资金补助力度,至2011年,总补助金额达到近5000万元。

    (五)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

    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民俗博物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承担着收藏、展示、研究、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职能,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场所。各地积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兴建了一批多种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习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424个、展厅96个、民俗博物馆179个、传习所1216个。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已经列入国家发改委“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六)工作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加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3月,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正式独立运行,内设三个职能处室。截至目前,北京、山西、吉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广东、贵州、云南、新疆、陕西、青海、广西等18个省(区、市)文化厅(局)单独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室),并增加了人员编制。全国31个省(区、市)已经当地编办批准,设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落实了人员编制,配备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大部分地(市)、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也已基本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建设正在逐步加强。

    (七)理论研究不断深入

     近年来,文化部和各地举办了许多大型国内国际学术研讨会和论坛,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制、保护立法、非物质文化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灾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文化部及各地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建立了专家咨询制度,为科学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目前,文化部正在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建设工作,准备面向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深入开展。

    (八)法规建设积极推进

    为了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部配合全国人大编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指南》,翻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广东、宁夏、新疆9个省区陆续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河北、山西、内蒙古、湖北等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已列入省人大、省法制办的立法计划。

    (九)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扩大

    我国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加入《公约》的义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工作,注重学习其他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方法和成功经验,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近年来,我国在法国巴黎成功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节”,在四川成都举办了3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与蒙古国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合作开展蒙古族长调民歌的田野调查和保护,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关于联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协议》。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大力支持下,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成立了“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我国还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至2011年,我国共有2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7项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上讲,尚处于起步阶段,任重道远,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从传承中华文脉的高度,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强调,“必须提高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我国多姿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在历史进程当中逐步形成的优秀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凝聚着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基因和思想情感,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国脉相承的精神纽带。在我们重塑国民精神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过程中,特别需要整合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力量,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的作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二)从培育民族文化自觉的高度,吸引民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广大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和享用者。形成民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自觉,是做好保护工作根本性的基础。各级政府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进行规划和部署,并与城乡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同时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切实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要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自觉,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广袤深厚的民间文化土壤中得到滋养,成为中华民族迈向未来的营养要素。首先,要完善教育传承机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在重视和发挥传承人核心作用的同时,要借助文化遗产日、中国传统节日和各地举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平台,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和保护意识,做到人民群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在保护中共享保护成果。

    (三)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积极推进生产性保护

    李长春同志在参观今年元宵节期间举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果大展”时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最积极、最有效、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保护传承方式,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文化工程,也是惠民工程、德政工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既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探索,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创新,可以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优势,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活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当代社会、融入生产生活,同时能够增加传承人的收入,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为老百姓带来切实利益和幸福感。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化、民俗资源就是极为重要的旅游资源,一些地方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形成了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重要旅游景区和旅游品牌,促进了文化与旅游产业的发展。

    在开展生产性保护的同时,我们一定要充分尊重并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规律,避免对其进行肢解和歪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问题上,要特别注意“保护为主”,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开发是为了保护,不是为了开发而开发,更不能纯粹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破坏性开发。

    (四)从维护文化生态平衡的高度,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离不开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离开了特定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将失去存活的土壤。要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在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有着深厚文化生态环境的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区域性文化生态进行全方位和整体性保护。既要对区域内无形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戏剧、曲艺、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也要重视有形的民居、古建筑、历史街区和村镇、重要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要兼顾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强调保护工作的整体性。

    (五)从依法和科学保护的高度,加强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以人为本,人才队伍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一是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对已入选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在摸清传承人现状的基础上,继续对各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和命名,及时记录年事已高的传承人掌握的知识和技艺,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展示等活动,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传承人,支持、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及传承团体。二是加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保护工作队伍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要特别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加强业务人才培训工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一批既懂业务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有力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是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应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建设,将在普查工作中搜集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妥善保存到这些馆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注重活态的传承,因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馆建设要注重其特殊性,除静态展示外,要特别注重活态的展示,并为传承人提供传习场所。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支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国有性质的综合性或专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将在“十二五”试点建设10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利用设施,各地也要积极争取,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提供更好的条件。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我们要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共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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